天津80后步入生育高峰 专家详解“二胎”政策

2010-01-28 17:54:18出处:太平洋亲子论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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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再婚夫妻已有子女,能否再生一胎?

  专家:5种再婚夫妇可再生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天津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按《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里“独生子女”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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