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单独二胎新政策

2013-11-19 11:23:46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我要分享

  总所周知,我国人口多,计划生育一直是我们国家长久以来的基本国策,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国家放宽了生二胎的条件,这是惠民的好消息。国家政策落实到各个省份需要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那么2013年湖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生二胎需要哪些条件呢?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关于生二胎的条件,《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做出了以下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系农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

  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

  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㈠、㈡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大庸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

账户未绑定手机号

绑定 ×
绑定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