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王石有私生子 享平等继承权

2012-10-31 14:20:30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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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地产大佬王石离婚的消息继续甚嚣尘上,网络上,八卦与调侃齐飞,好不热闹。人们对他传说中的新欢——31岁女演员田朴珺充满好奇,通过各种爆料和线索,各种传言四起,据说王石爱给田朴珺做红烧肉,据说田朴珺称他为“笨笨”,据传王石新欢田朴珺已有私生子,两人从2008年就在一起了,至今秘密交往已有4年,甚至田朴珺还曾强吻过罗伯特·巴乔……无论各种传言是否属实,我们也顺便藉此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吧!

  王石最新动态:淡定地取消了对她的关注

  大佬就是大佬,身处纽约的王石虽然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依然淡定自若,闲庭信步,和没事人一样发着这样的微博:“周末帆船训练,野鸭逐浪、白帆点点、楼群下秋叶层林尽染……波士顿如此融城市与乡野一体……训练第二天,风骤细雨,挂黄旗,扬帆仅半小时,无法驾驭返航途中,眼见一艘艘船倾覆,我也未能幸免,瞬间船翻入水,爬上船侧舷,与先落水者摇摇手,嗨!帆船训练中落水如学习滑雪摔跤,平常事。”“此次飓风桑迪登陆来势汹汹,停课;本来紧张的课程一下松弛下来,睡了个懒觉……”不过,有网友8出,王石这是在装淡定,因为他已经悄悄取消了对田朴珺的关注。

  更多爆料:他俩已经生下孩子?

  名不见经传的小演员,负责收购烂尾楼的房产顾问,比王石小30岁的知心爱人……田朴珺在网友看来,是那么神秘莫测,有关她的八卦还在继续。

  据知名博友“长春国贸”爆料,“刘永好之前曾透露,在2008年他和冯仑、王石及王石的一个上海朋友一起去了古巴旅行,而其中的那位王石的上海朋友就应该是田朴珺……由此看来,两人已交往许久了。”在“长春国贸”的描述中,田朴珺是个“非常喜欢且善于炒作的人”:2004年田朴珺参加了《韩城攻略》的拍摄,开镜礼上,她“胸蹭”梁朝伟;在《三更2之饺子》中,她扮演梁家辉的情人,与之有一段激烈的床戏,在该片首映礼上,她又以被猛男强吻而抢镜;2007年8月,罗伯特-巴乔抵京,在机场,一位着装性感的女生推开警卫,扑向巴乔,在对方脸上连亲两下,引起媒体关注报道,而这位女孩正是田朴珺。

  另外,微博认证为“职业投资人黄生”的网友“风雨下黄山-黄生的博”爆料称:“王石和田朴珺的孩子前段时间出生,如果按怀胎10月来算的话,由此推理至少年初就好上了,如果不是一次就怀上的话,那时间更早,而王石和老婆办理离婚是年中之后的事,这不是婚外情是什么?”

  新婚姻法解读:非婚生子女和父母权利和义务

  婚姻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分阶段的发展过程。非婚生子女在我国以前被俗称为“私生子”,具有一定歧视的含义。我国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中就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种种限制,明确在继承财产时“奸生子、婢生子依子量予半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婚姻法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继承法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迫害。当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第三方结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会随父亲或母亲来到新的家庭。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加入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等若干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员的歧视和虐待。

  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迫害。虽然近些年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但仍然有一些人还是将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行为的异议和鄙视,发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致使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婚姻法修改之前,仅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其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主要是由于当时非婚生子女一般都是随生母生活,因此,法律上需要强调生父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此,这次婚姻法对此问题作出了修改,明确只要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不论是生父还是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该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非婚生子女有平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使非婚生子女不会因为其出生问题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继承财产时不分或者少分。同样,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继承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时,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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