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父母帮还贷性质如何认定

2012-10-22 12:22:38出处:其他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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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从实施之日起就引起了各方热议,如今,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一些问题也成了结婚、离婚最关注的焦点,毕竟涉及婚后财产,我们来看看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相争的案例,看看父母帮还贷性质如何认定呢?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父母帮还贷性质如何认定

  姚某、瞿某于2000年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登记结婚,姚某系再婚,瞿某系初婚,2004年双方生育一子。姚某、瞿某于2009年分居,后姚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其婚前以60万元买下的房产成为纠纷的焦点。

  姚某在2002年以6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市值已经增长到了350万元,产权登记名为姚某一人,婚后共计偿还房贷本金、利息36.5万余元,其中姚某父母在2004年将20万元划入儿子房贷账户用于偿还房贷。姚某认为,其母亲出资帮助还贷的款项系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因此在分割婚后还款及相应增值时应当依法扣除;而瞿某认为,姚某所称其母亲开具的本票是20万元不能认为是借款,只能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后其父母帮助归还贷款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夫妻的双方赠与?

  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房产权归姚某所有,因为姚某系该房抵押贷款的主贷人,银行理所当然从其名下账户中扣除还贷本息。但姚某未举证证明其母在划款时的意图是对其一方的赠与,故法院认定该钱款系姚某之母对双方的赠与。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情与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情形有所不同,故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姚某母亲系向姚某、瞿某的共同赠与,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然而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付忠文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一方婚前债务,一般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及延续而发生改变;父母为子女归还婚前债务,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何方时,一般应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案中,房产为姚某婚前购买,所欠贷款当然为婚前债务,姚某父母出资为姚某归还婚前债务,应当视为对姚某的单方赠与。

  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会长吴卫义称,“两种观点的出现,是由于大家对于解释(三)条款广义、狭义的理解不同而已。”

  付忠文律师表示,目前针对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其父母帮助归还贷款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有的法院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有的认为是对自己子女赠与,提醒父母帮助子女归还贷款时一定要明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方可保证自己财产的“代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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