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2-12-03 09:13:34出处:PCbaby作者:蒋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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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是我国实施的一项基本政策,广西作为我国的少数名族,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不同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广西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内容有哪些吧。

  广西计划生育新政策:

  广西二胎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第十七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申请使用辅助生育技术生育的,应当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的辅助生育技术规定施行手术。

  从事辅助生育技术的医疗机构,施行辅助生育手术前,应当查验当事人所持有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在手术中,应当按照技术常规操作。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年,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计划生育新政策的意义:

  (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把计划生育仅看作是女方的义务是错误的。双方一定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

  (3)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表明,在符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妇女要不要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完全由她本人决定,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阻挠和干涉。

  (4)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二胎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严格禁止生育第三胎。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政策上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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