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在很多离婚案件里,与夫妻双方联系最紧密的一项就是子女抚养问题,其中,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受到重点关注。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具体费用是否有明确规定呢?本期问编辑,特别鸣谢找法网吴如袁律师的倾情解答。
你好,我和我老公因为某些原因,准备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我想问一下:
1、抚养费是按照收入的20%到30%支付的吗?
2、如果离婚协议规定不需要支付抚养费,还有抚养义务吗?
3、如果以后改嫁,给孩子更改了姓名,男方还需要继续交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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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
收入的20%到30%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只是一个参考因素,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要参照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在上海、深圳、北京这些城市,具体数额原则上掌握在每月800—2000元。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全部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允许的。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尽快离婚或争取孩子抚养权,会在抚养费的问题上让步。
但是尽管有这种约定,约定也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且也并不免除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虽协议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免除,当一方经济困难难以独自抚养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支付一部分抚养费。
首先,如果在离婚后,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决定给孩子更改姓名,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其次,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由于子女更改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
子女姓氏单方擅自决定不当,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子女姓氏也不能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同时,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一个家庭的破碎,最大的受害者莫过于这个家庭中的子女。离婚家庭抚养子女问题的关键,在于更好的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要综合考虑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离异夫妻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不可推卸的义务,也是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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